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有关国家文件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,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类硕士研究生。
第一条 我校硕士学位按照工学、理学、经济学、法学、教育学、文学、医学、管理学、艺术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。硕士学位在毕业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予,毕业后一年以上未授予者将不再补授。
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,且不出现第三条相应情况者,可授予硕士学位: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品行端正;
2.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;
3.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;
4.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教学环节,且成绩合格;
5.学位论文水平在良好以上,且论文答辩成绩合格;
6.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数或获得科研成果满足《西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》中的要求;
7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可以授予硕士学位者。
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硕士学位:
1.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;
2.到期(含经批准的延期)未能毕业者;
3.学习期间受“记过”或以上处分者;
4.在学期间违反学术道德有关规定者;
5.学位论文的评阅成绩低于70分(不含70分);
6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。
第四条 所有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可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,并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。所有学位获得者的各种档案材料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归档,授予名单在校学位办存档一份备查。
第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,一定要坚持标准,严格要求,保证质量,宁缺毋滥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工作负有监督责任,如发现营私舞弊,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出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硕士学位,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人员的其它责任。
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(条例2014年由西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)